為了執(zhí)行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》,歐盟議會和理事會于2004年4月29日發(fā)布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(EC)850/2004,旨在歐盟境內管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,后此法規(guī)經過多次修訂。2019年6月25日,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(fā)布新的POPs法規(guī) (EU) 2019/1021,新法規(guī)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,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,(EC) No 850/2004被廢除。
管控物質清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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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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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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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溴二苯醚、五溴二苯醚、六溴二苯醚、七溴二苯醚、十溴二苯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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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中五項物質單項≤10ppm,
混合物和物品五項加和≤500ppm
RoHS產品按照RoHS指令執(zhí)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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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氟辛烷磺?;衔铮≒FO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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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、混合物≤10ppm,物品≤1000ppm
紡織品或帶涂層的材料≤1ug/m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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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氟辛酸(PFOA)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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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物質、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PFOA及其鹽≤0.025mg/kg
在物質、混合物或物品中PFOA相關物質≤1 mg/k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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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鏈氯化石蠟(SCC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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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、混合物≤1%
物品≤0.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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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溴環(huán)十二烷(HBCD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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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、混合物、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≤0.0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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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氯苯、六氯苯、多氯聯苯(PCB)、多氯化萘(PCN)、六溴聯苯、六氯丁二烯、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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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、混合物和物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≤5mg/kg,
物質、混合物和物品中六氯苯10mg/kg,
其他禁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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氯丹、硫丹、六氯環(huán)已烷(包括林丹)、七氯、滴滴涕、艾氏劑、狄氏劑、異狄氏劑、毒殺芬、滅蟻靈、十氯酮、三氯殺螨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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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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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決方案:可對產品材料進行風險評估,根據風險制定合理管控方案。